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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的資格與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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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目前身心障礙者共18種類別,包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障礙、肢障、智障、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損傷、植物人、失智症者、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多重障礙、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以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上述各障礙類別均依其障礙程度區分不同障礙等級,由專業醫師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進行障礙鑑定,身心障礙狀況若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標準,即可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請攜帶申請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及1吋照片3張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醫院將鑑定表寄回衛生局再核轉申請人所屬區公所,區公所承辦人依專業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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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到宅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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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植物人或癱瘓在床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鑑定。請攜帶申請人之身分證(未滿14歲以下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受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申請人與受託人)、申請人3個月內1 吋半身照片3張及申請人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註明為植物人或癱瘓在床)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或向市政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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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身心障礙手冊可申請哪些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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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身心障礙津貼
- 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 部分健保費減免(輕度減免1/4、中度減免1/2、重度減免3/4、極重度全額減免)
- 門診減免掛號費
- 扶養人報稅時增加免稅扣除額
- 扶養人免繳汽車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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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身心障礙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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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補助內容含生活輔助類及復健輔助類共103項輔助器具,並就輔助器具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詳細內容參閱台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標準表,每人每年以申請2項輔具補助為限。
- 輔具項目按標準表之規定,若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評估建議書、檢測合格證明書者,請先經醫師診斷、治療師評估建議後,依其建議事項購買,並於購買輔具後,再經治療師檢測開立檢測合格證明書。
- 社會局委託之輔具中心,可提供開立輔具評估建議書及檢測合格證明書之服務(到宅服務則需經輔具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始予提供);若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者,輔具中心得拒絕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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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有何補助可申請,資格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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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安置補助:
- 申請本項補助前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市滿1年以上,且年滿65歲以上之市民。惟申請人申請本項補助前已設籍台北市滿1年,且已先行進住外縣市安置機構達半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 經社會局派員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及失能程度者:
- 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且具中、重度失能者。但需安置或入住於經評鑑(督考)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
- 符合領取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 一般戶具重度失能者。
- 安置或入住於台北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或為基隆市、新北市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
身心障礙托育補助:
- 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者。
- 收托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考核)合格之機構。
- 收托於臺北市立案之機構者,得於進住機構後,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補助。收托於外縣市立案之機構者,須先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經社會局審核通過後,始得補助。但經社會局委託安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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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中有失能長者時,可使用何種照顧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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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式照顧(老人公寓、安養型、養護型、長期照顧型、護理之家)
- 日間照顧
- 機構喘息服務
- 居家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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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長者住院時,看護費可請領補助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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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設有臨時看護補助,補助對象如后:
- 台北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 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領有生活津貼或收容安置補助且無子女
者。
- 社會局局輔導中之個案。(經社工員評估確認需要專案協助)
服務內容如后:
- 低收入戶或社會局輔導個案每日最高補助1,500元,年度最高
補助金額為180,000元。
- 中低收入老人每日最高補助75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
90,000元。
註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老
人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者,不得於同時段重複申領本補助。長期慢性疾病亦不在
補助範圍內。
註2:本補助應於照顧服務員提供看護服務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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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長者就診時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可否請領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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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補助對象為台北市冊列低收入戶,補助內容如后:
- 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
- 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 所稱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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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低收入戶長者就診時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可否請領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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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如后:
- 設籍台北市並實際居住滿半年以上。
- 自付醫療費達2萬元以上。
- 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需符合以下條件: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24,656元。
-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後,平均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補助內容如后:
- 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
- 扣除20,000元應自附費用及膳食費、雜費、掛號費、證書費等不補助項目後,補助餘額80%。
- 每人每年補助以30萬元為限,其中病房費補助額度以15萬元為限。
- 所稱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其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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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長者或貧困長者往生時,喪葬費用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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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設有貧困市民喪葬補助費,補助對象如后:
- 台北市冊列有案低收入戶。
- 社會局委託私立救助機構收容之院(所)民。
- 在台北市死亡無人收殮之無(名)主者。
申請方式如后:
- 低收入戶者死亡,應由其家屬或親屬於其死亡二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 單身低收入戶死亡,而無家屬或親屬予以收殮時,得由同鄉好友於其死亡後二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通知台北市殯葬管理處處置,並由該處向社會局申請。
- 社會局委託私立救助機構收容之院(所)民死亡,由各該收容之院(所)於其死亡後二個月內向社會局申請。
- 在台北市死亡無人收殮之無(名)主者,應由警察機關依「解剖屍體條例」規定處理後,通知殯葬管理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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