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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度居家照顧實施計畫

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

二、 內政部「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

三、 政府採購法

目標:

引進民間資源,提供日常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市民居家照顧服務,以滿足照顧需求,提昇生活品質。

辦理期間:10011日至1001231

服務內容

一、 服務對象:未領有本局日間照顧、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補助者,經評估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一)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滿50歲之一般失能身心障礙者:

(1)         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1分至80分者;或81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以上需要協助者,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購物」1分以下、「外出」1分以下、「家務維持」1分以下、「食物烹調」0分、「洗衣服」0分。

(2)         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31分至60分者。

(3)         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30分以下者。

2.   失智症患者: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達1分以上者:

(1)         輕度失能:CDR1分者或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

(2)         中重度失能:CDR2分者或領有失智症中度手冊。

(3)         極重度失能:CDR3分以上者或領有失智症重度以上手冊。

3.   慢性精神病患:

(1)         輕度失能: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921分,並參考巴氏量表(ADL)、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2)         中重度失能: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618分,並參考巴氏量表(ADL)、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3)         極重度失能: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5分以下,並參考巴氏量表(ADL)、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4.   智能障礙者:

(1)         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1分至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4分以下。

(2)         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1分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為14分以下。

(3)         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0分者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為9分以下。

5.   自閉症者:

(1)         輕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46分至54分者。

(2)         中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19分至45分者。

(3)         極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

    18分以下。

50歲以上()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等4類身心障礙者,得選用本局100年度居家服務實施計畫,但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助。

(二)      64歲以下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因重大疾病影響生活自理能力有居家服務使用需求者,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0分以下。

2.      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者,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購物」1分以下、「外出」1分以下、「家務維持」1分以下、「食物烹調」0分、「洗衣服」0分。

二、申請地點:

(一)                50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以及50歲以上()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等4類身心障礙者,申請地點為本市身心障礙者社區資源中心。

(二)                64歲以下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申請地點為本市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逕向各申請地點提出申請,經專業人員到宅評估符合資格後,應檢附申請書、失智症者請檢附CDR量表及失智症診斷書、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等辦理書面審查。

(二)經專業人員評估結果,除評估人員註明期限外,具有6個月效力,接受評估者於6個月內身心狀況改變時,得檢具3個月內之身心狀況改變具體證明,向本局各申請單位申請重新評估。

(三)評估結果符合補助資格者,由本市身心障礙者社區資源中心轉介至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民眾不得指定服務單位。

(四)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評估結果次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訴,必要時得進行複評。

四、服務項目

(一)                家庭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案主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文書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                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口腔清潔、如廁、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五、服務方式:由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聘僱訓練合格照顧服務員,依核定服務時數及項目提供到宅服務。

補助標準:

一、短時數補助標準詳如下表(表1):

身份別

失能程度標準(此標準不含心智障礙類)

失能程度

時數上限

每小時補助金額

低收入戶

(1)ADL61-80分或ADL81分以上,且經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或

(2)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或CDR1

輕度

48/

230

(1)ADL60以下者;或

(2)領有失智症中度以上手冊或CDR2分以上

中重度

極重度

80/

230

中低收入戶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非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ADL61-80分或ADL81分以上,且經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或

(2)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或CDR1

輕度

48/

1Š20小時,每小時230

21Š48小時,每小時180

(1)ADL60以下者;或

(2)領有失智症中度以上手冊或CDR2分以上

中重度

極重度

80/

1Š20小時,每小時230

21Š80小時,每小時180

一般戶

(1)ADL61-80分或ADL81分以上,且經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或

(2)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或CDR1

輕度

20/

180

(1)ADL31-60分者;或

(2)領有失智症中度手冊或CDR2

中重度

48/

1Š20小時,每小時180

21Š36小時,每小時130

37Š48小時,每小時80

(1)ADL30分以下者;或

(2)領有失智症重度以上手冊或CDR3分以上

極重度

72/

1Š32小時,每小時180

33Š72小時,每小時90

 

 

二、 長時數補助標準詳如下表(2)

身分別

失能程度

時數上限

每小時補助金額

民眾自付金額

低收入戶

(1)ADL60以下者;或

(2)領有失智症中度以上手冊或CDR2分以上

160/每月

120

40

中低收入戶

100

60

一般戶

40

120

    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三),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2(包含民眾部分負擔)

    長時數居家服務人力需視居家服務受託單位實際可提供服務人力為準。

 

居家服務專案差額補助:

  一、申請對象:針對無力負擔補助時數內自付金額之民眾,經本局審查符合「所得」及「動產」符合本市非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放標準者,得提出差額補助申請。

  二、申請方式:各申請地點提出申請,經評估後,檢附專案申請表、評估表、身分(福利)證件及財稅資料送社會局辦理。

  三、補助期間:經本局評估予以專案補助,期間以3個月為原則。

服務對象注意事項

一、應接受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及評估單位定期訪視。

二、每6個月應接受本局失能評估複評,惟ADL60分(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或CDR1分)及ADL31分(領有失智症重度以上手冊或CDR3分以上)者,每年至少接受失能評估複評1次,每6個月電話追蹤1次,並依複評結果適時調整補助時數;但重度癱瘓者(ADL0分)得視需要複評,不受半年或1年限制。

三、每年度配合本局低、中低收入總清查,若福利身分變更者,應依變更後之身分調整補助時數及標準。

四、本項服務如遇中央政策或地方財政變動,得視情況調整補助標準。

五、服務員提供服務時間不包含交通往返時間,如服務員違反相關規定,請知會服務提供單位及本局。

六、若服務對象及其家人有惡意傷害服務員或不合理之要求致無合適人力可以持續服務,服務單位得停止提供服務,至狀況改善再行恢復。

服務對象申請居家服務原因消失時,服務對象、服務單位督導人員或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局,本局應停止補助;如服務對象或服務單位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局命本人、其法定繼承人或服務單位於30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經費來源:

一、      本局100年度老人福利保護服務及安置照顧項下支應。

二、      內政部「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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