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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度居家服務實施計畫
100/6/15奉核修正
依據:
一、
老人福利法第16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
二、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四、
政府採購法。
目標:
引進民間資源,提供無自理能力或重病臥床之市民居家服務,以滿足照顧需求,提昇生活品質。
辦理期間: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服務內容
一、
服務對象:未領有本局臨時看護費用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傭)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補助者,經評估符合下列兩款之一:
(一)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65歲以上老人」以及「50歲以上(含)之身心障礙者」,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進食、移位、平地走動、穿衣、洗澡、如廁等6項,達1項以上失能者:
1、輕度失能:1至2項
ADL 失能者。
2、中度失能:3至4項
ADL 失能者。
3、重度失能:5項(含)以上ADL
失能者。
(二)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65歲以上獨居老人,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係為輕度失能。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購物」1分以下、「外出」1分以下、「家務維持」1分以下、「食物烹調」0分、「洗衣服」0分。
二、
申請地點: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管轄行政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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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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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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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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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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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內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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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8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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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區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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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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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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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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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信義、大安、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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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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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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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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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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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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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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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7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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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程序:
(一)
申請者逕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提出申請,經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符合資格後,應檢附申請書、身分及戶籍證明文件、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等辦理書面審查。
(二)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結果,除評估人員註明期限外,具有6個月效力,接受評估者於6個月內身心狀況改變,得檢具3個月內之身心狀況改變具體證明,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申請重新評估。
(三)
評估結果符合補助資格者,由照顧管理專員轉介至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民眾不得指定服務單位。
(四)
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評估結果次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訴,必要時得進行複評。
四、
服務項目─僅提供案主個人服務,不包含其他家人之服務:
(一)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案主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整理、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食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
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口腔清潔、如廁、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非按摩服務)、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三)
特殊事項:
1.
有關居家環境整理項目:
(1)
核定使用此項服務,僅限案主日常生活起居空間範圍簡單打掃,不包含清潔抽油煙機、全家大掃除及爬高、搬動傢俱等過重物品。
(2)
家中同住成員有18歲以上65歲以下者,且非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影響身體功能者,視為有家務打掃能力,故不核予此項服務。
(3)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情形,可在照顧計畫中說明核予此項服務理由。
2.
有關餐食服務項目:
(1)
有此需求者由照顧管理專員優先連結使用本局送餐服務。
(2)
當案主進食能力經評估為0或5分,始核予備餐煮食服務。
(3)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3.
有關協助沐浴項目:
倘服務員無法獨力完成協助安全移位至浴室,則改以床上擦澡方式進行。
五、
服務方式:由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聘僱訓練合格照顧服務員,依核定服務頻率、時數及項目提供到宅服務。
補助標準及使用規定:
一、補助標準:民眾得於核定之補助額度內,彈性交互使用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但購買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不得超過每週3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之失能獨居長者不在此限(補助標準詳如表1、2)。
表1
居家服務補助款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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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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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時數上限
(每日4小時)(以每月5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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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全額補助
(1.低收入戶2.領取中低老津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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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補助90%
(1.領取中低老津3,000元
2.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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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補助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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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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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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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支付50元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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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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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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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支付50元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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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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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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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支付50元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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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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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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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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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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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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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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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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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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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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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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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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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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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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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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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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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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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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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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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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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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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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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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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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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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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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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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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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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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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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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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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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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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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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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三),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2倍(包含民眾部分負擔)。
註2:有關臨增性質之長時數(超過每日4小時)服務,前4小時維持原補助標準,超過4小時部分不予補助50元差額;民眾自付額相同。
表2
居家服務與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交互使用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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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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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單價
補助時
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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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
(1.低收入戶2.領取中低老津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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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
(1.領取中低老津3,000元
2.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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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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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補助180元/時
日間照顧臨托750元/日
家庭托顧臨托750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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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補助162元/時
日間照顧臨托675元/日
家庭托顧臨托675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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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補助126元/時
日間照顧臨托525元/日
家庭托顧臨托525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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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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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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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x)*18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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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x)*16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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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x)*1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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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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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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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x)*18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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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x)*16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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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x)*1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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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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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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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x)*18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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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x)*16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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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x)*1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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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核定補助之時數額度,扣掉居家服務使用之時數(x),乘以各身分別居服補助單價,再除以日照、家托臨托每日補助單價,即換算購買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之日數(取其整數)。
註1:經評估符合長照十年計畫補助標準者,得於核定之補助額度內彈性交互使用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但購買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不得超過每週3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之失能獨居長者不在此限。
註2:重度失能者是否收託,需視機構收託能力而定。
二、使用規定:
(一)
服務時段需視居家服務受託單位實際可提供服務人力為準。
(二)
每次服務時數原則上不低於1.5小時(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每日補助上限為4小時。
(三)
補助時數係依每週核定頻率,以每月使用5週核定總時數額度,倘因無合適照顧服務人力而暫停服務時,案主不得求償或要求日後補足空缺時數。
(四)
服務當天若案主因故外出,需事先告知服務單位,則該次服務以暫停為原則。
居家服務專案申請:
一、
申請對象:針對無力負擔補助時數內自付金額之民眾,經本局審查符合「所得」及「動產」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放標準者,得提出差額補助申請。
二、
申請方式: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提出申請,經評估後,檢附專案申請表、評估表、身分(福利)證件及相關財稅資料。但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3,000元者,每小時均需付費18元。
三、
補助期間:經本局評估予以專案補助,期間以3個月為限。
服務對象注意事項:
一
應接受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定期訪視。
二
至少每6個月應接受照顧管理專員重新複評1次,並依複評結果適時調整補助時數及內容,若案主拒絕接受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複評,則本局得予以暫停補助服務;但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
每年度配合本局低、中低收入總清查,若福利身分變更者,應依變更後之身分調整補助標準。
四
本項服務如遇中央政策或地方財政變動,得視情況調整補助標準。
五
除了服務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衍生費用(如食材、耗材、案主個人及服務員陪同就醫之交通車資等),案主需自行負擔。
六
為確保服務品質,原訂服務時間若遇服務員參與相關在職訓練,則服務時間得予暫停或調整。
七
服務員提供服務時間不包含交通往返路程時間,如服務員違反相關規定,請知會服務單位及本局。有關單程陪同就醫之服務,服務員個人往返之單程交通時間應計算在服務時間內。
八
若服務對象及其家人有惡意傷害服務員(如性騒擾、暴力攻擊等)或不合理之要求(如要求危險之捧抱、揹負移位方式、要求連續1小時執行肢體關節活動服務等),致無合適人力可以持續服務,經查屬實,服務單位得暫時停止提供服務,至狀況改善再行恢復。倘經本府召開疑義個案審議委員會,決議係可歸責於案主之事由,則予以終止補助服務,並予以轉介適當資源協助。」
服務對象申請居家服務原因消失時,服務對象、服務單位督導人員或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服務單位及長照中心,本局即應停止補助;如服務對象或服務單位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局命本人、其法定繼承人或服務單位於30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經費來源:
一、
本局100年度老人福利保護服務及安置照顧項下支應。
二、
100年「臺北市長期照顧整合第一期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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