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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補助原則及使用原則
壹、補助原則·················································
02
貳、使用規定·················································
02
第二章
服務項目
壹、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03
貳、身體照顧服務··············································
03
參、特殊事項·················································
03
第三章
申請資訊
壹、適用「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者······················
04
貳、適用「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者················
07
附
錄
壹、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2011年06月16日)。100年居家服務實施計畫0615修正。
貳、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2011年06月15日)。100年居家照顧實施計畫。
第一章
補助原則及使用規定
壹、
補助原則
一、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
二、
未領有本局臨時看護費用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傭)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補助。
貳、
使用規定
一、應接受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定期訪視。
二、至少每6個月應接受照顧管理專員重新複評1次,並依複評結果適時調整補助時數及內容,若案主拒絕接受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複評,則本局得予以暫停補助服務;但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每年度配合本局低、中低收入總清查,若福利身分變更者,應依變更後之身分調整補助標準。
四、本項服務如遇中央政策或地方財政變動,得視情況調整補助標準。
五、除了服務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衍生費用(如食材、耗材、案主個人及服務員陪同就醫之交通車資等),案主需自行負擔。
六、為確保服務品質,原訂服務時間若遇服務員參與相關在職訓練,則服務時間得予暫停或調整。
七、服務員提供服務時間不包含交通往返路程時間,如服務員違反相關規定,請知會服務單位及本局。有關單程陪同就醫之服務,服務員個人往返之單程交通時間應計算在服務時間內。
八、若服務對象及其家人有惡意傷害服務員(如性騒擾、暴力攻擊等)或不合理之要求(如要求危險之捧抱、揹負移位方式、要求連續1小時執行肢體關節活動服務等),致無合適人力可以持續服務,經查屬實,服務單位得暫時停止提供服務,至狀況改善再行恢復。倘經本府召開疑義個案審議委員會,決議係可歸責於案主之事由,則予以終止補助服務,並予以轉介適當資源協助。」
九、服務時段需視居家服務受託單位實際可提供服務人力為準。
十、每次服務時數原則上不低於1.5小時(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每日補助上限為4小時。
十一、補助時數係依每週核定頻率,以每月使用5週核定總時數額度,倘因無合適照顧服務人力而暫停服務時,案主不得求償或要求日後補足空缺時數。
十二、服務當天若案主因故外出,需事先告知服務單位,則該次服務以暫停為原則。
十三、
服務對象申請居家服務原因消失時,服務對象、服務單位督導人員或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局,本局應停止補助;如服務對象或服務單位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局命本人、其法定繼承人或服務單位於30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章
服務項目
壹、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一、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
二、案主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整理
三、家務及文書服務
四、餐食服務
五、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
六、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
七、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貳、
身體照顧服務
一、沐浴、穿換衣服
二、進食、服藥、口腔清潔
三、如廁
四、翻身、拍背
五、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非按摩服務)
六、上下床
七、陪同散步
八、運動
九、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
十、其他服務
參、
特殊事項
一、有關居家環境整理:
(一)核定使用此項服務,僅限案主日常生活起居空間範圍簡單打掃,不包含清潔抽油煙機、全家大掃除及爬高、搬動傢俱等過重物品。
(二)家中同住成員有18歲以上65歲以下者,且非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影響身體功能者,視為有家務打掃能力,故不核予此項服務。
(三)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情形,可在照顧計畫中說明核予此項服務理由。
二、有關餐食服務:
(一)有此需求者由照顧管理專員優先連結使用本局送餐服務。
(二)當案主進食能力經評估為0或5分,始核予備餐煮食服務。
(三)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協助沐浴:
倘服務員無法獨力完成協助安全移位至浴室,則改以床上擦澡方式進行。
第三章
申請資訊
壹、適用「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者
*「65歲以上老人」以及「50歲以上(含)之身心障礙者」,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進食、移位、平地走動、穿衣、洗澡、如廁等6項,達1項以上失能者。
*65歲以上獨居老人,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係為輕度失能。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購物」1分以下、「外出」1分以下、「家務維持」1分以下、「食物烹調」0分、「洗衣服」0分。
一、申請窗口
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管轄行政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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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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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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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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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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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內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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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558-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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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區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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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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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75-3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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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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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信義、大安、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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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04-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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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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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北投
|
(02)2838-9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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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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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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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52-7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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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費標準
民眾得於核定之補助額度內,彈性交互使用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但購買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不得超過每週3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之失能獨居長者不在此限(補助標準詳如表1、2)。
表1
居家服務補助款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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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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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時數上限
(每日4小時)(以每月5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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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全額補助
(1.低收入戶2.領取中低老津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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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補助90%
(1.領取中低老津3,000元 2.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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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補助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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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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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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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支付50元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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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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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付
|
本局支付50元差額
|
長照補助
|
民眾自付
|
本局支付50元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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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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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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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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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62
|
18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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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54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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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
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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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0
|
50
|
16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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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26
|
54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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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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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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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0
|
50
|
162
|
18
|
50
|
126
|
54
|
50
|
註1: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三),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2倍(包含民眾部分負擔)。
註2:有關臨增性質之長時數(超過每日4小時)服務,前4小時維持原補助標準,超過4小時部分不予補助50元差額;民眾自付額相同。
表2
居家服務與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交互使用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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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
程度
|
補助單價
補助時
數上限
|
低收入
(1.低收入戶2.領取中低老津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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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
(1.領取中低老津3,000元 2.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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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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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補助180元/時
日間照顧臨托750元/日
家庭托顧臨托750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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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補助162元/時
日間照顧臨托675元/日
家庭托顧臨托675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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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補助126元/時
日間照顧臨托525元/日
家庭托顧臨托525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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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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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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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x)*18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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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x)*16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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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x)*1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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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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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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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x)*18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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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x)*16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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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x)*1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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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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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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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x)*18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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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x)*16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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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x)*1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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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核定補助之時數額度,扣掉居家服務使用之時數(x),乘以各身分別居服補助單價,再除以日照、家托臨托每日補助單價,即換算購買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之日數(取其整數)。
註1:經評估符合長照十年計畫補助標準者,得於核定之補助額度內彈性交互使用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但購買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不得超過每週3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之失能獨居長者不在此限。
註2:重度失能者是否收託,需視機構收託能力而定。
三、申請流程
(一)
申請人去電申請窗口聯絡電話,長照專員於電話中初步確認收案資格。
(二)
照顧管理專員6日內到宅評估符合資格後,應檢附申請書、身份及戶籍證明文件、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等辦理書面審查。
(三)
確認開案資格後8日內-照顧管理專員核定補助項目額度送請衛生局審查。
(四)
評估結果符合補助資格者,由照顧管理專員轉介至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民眾不得指定服務單位。
(五)
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評估結果次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訴,必要時得進行複評。
貳、適用「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者
*50歲以上(含)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等4類身心障礙者,得選用本局100年度居家服務實施計畫,但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助。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滿50歲之一般失能身心障礙者:
A.
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1分至80分者;或81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以上需要協助者,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購物」1分以下、「外出」1分以下、「家務維持」1分以下、「食物烹調」0分、「洗衣服」0分。
B.
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31分至60分者。
C.
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30分以下者。
2.失智症患者: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達1分以上者:
A.輕度失能:CDR達1分者或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
B.中重度失能:CDR達2分者或領有失智症中度手冊。
C.極重度失能:CDR達3分以上者或領有失智症重度以上手冊。
3.慢性精神病患:
A.輕度失能: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9至21分,並參考巴氏量表(ADL)、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B.中重度失能: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6至18分,並參考巴氏量表(ADL)、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C.極重度失能: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5分以下,並參考巴氏量表(ADL)、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4.智能障礙者:
A.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1分至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4分以下。
B.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1分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為14分以下。
C.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0分者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為9分以下。
5.自閉症者:
A.輕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46分至54分者。
B.中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19分至45分者。
C.極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18分以下。
*64歲以下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因重大疾病影響生活自理能力有居家服務使用需求者,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0分以下。
2.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者,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購物」1分以下、「外出」1分以下、「家務維持」1分以下、「食物烹調」0分、「洗衣服」0分。
一、申請窗口
本市身心障礙者社區資源中心(管轄行政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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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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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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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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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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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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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95-9552
|
|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
|
大安、文山
|
(02)2931-4933
|
|
臺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
|
中正、萬華
|
(02)2332-4669
|
|
臺北市康復之友協會
|
內湖、松山
|
(02)2765-2947分機301
|
|
財團法人廣青文教基金會
|
中山、大同
|
(02)2581-1951
|
|
社團法人臺北市心生活協會
|
南港、信義
|
(02)2732-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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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費標準
短時數補助標準詳如下表(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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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別
|
失能程度標準(此標準不含心智障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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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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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上限
|
每小時民眾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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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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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DL61-80分或ADL81分以上,且經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或
(2)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或CDR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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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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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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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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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別
|
失能程度標準(此標準不含心智障礙類)
|
失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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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上限
|
每小時民眾自付
|
|
低收入戶
|
(1)ADL60以下者;或
(2)領有失智症中度以上手冊或CDR2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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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度
極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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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月
|
0元
|
|
中低收入戶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非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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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DL61-80分或ADL81分以上,且經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或
(2)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或CDR1分
|
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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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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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小時,每小時0元
2148小時,每小時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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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DL60以下者;或
(2)領有失智症中度以上手冊或CDR2分以上
|
中重度
極重度
|
80/月
|
120小時,每小時0元
2180小時,每小時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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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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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DL61-80分或ADL81分以上,且經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或
(2)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或CDR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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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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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月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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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DL31-60分者;或
(2)領有失智症中度手冊或CDR2分
|
中重度
|
48/月
|
120小時,每小時50元
2136小時,每小時100元
3748小時,每小時150元
|
|
(1)ADL30分以下者;或
(2)領有失智症重度以上手冊或CDR3分以上
|
極重度
|
72/月
|
132小時,每小時50元
3372小時,每小時140元
|
長時數補助標準詳如下表(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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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別
|
失能程度
|
時數上限
|
每小時補助金額
|
民眾自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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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
(1)ADL60以下者;或
(2)領有失智症中度以上手冊或CDR2分以上
|
160/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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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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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
100
|
60
|
|
一般戶
|
40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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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三),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2倍(包含民眾部分負擔)。
※長時數居家服務人力需視居家服務受託單位實際可提供服務人力為準。
三、申請流程
(一)申請人去電申請窗口聯絡電話,社資/社福中心於電話中初步確認收案資格。
(二)社資/社福中心10日內到宅評估符合資格後,應檢附申請書、身分及戶籍證明文件、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等辦理書面審查。
(三)確認開案資格後4日內-社資/社福中心核定補助項目額度送請社會局審查。
(四)評估結果符合補助資格者,由社資/社福中心轉介至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民眾不得指定服務單位。
(五)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評估結果次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訴,必要時得進行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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